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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立法优化营商环境 设置免责条款探索柔性监管

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《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(简称“条例”),梳理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,通过立法明确解决途径。该《条例》明确,设置免责情形,免除或者减轻责任,鼓励各地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胆创新突破;探索柔性监管,提出对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,强调给企业留足发展空间的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。

目前,福建省扎实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持续优化营商环境。新通过的《条例》坚持市场化、法治化、便利化、国际化,体现福建全力打造能办事、快办事、办成事的“便利福建”工作方向;立法推进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,对提升福建省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出方向和要求;突出“数字福建”建设成果应用,拓展了“数字福建”成果的应用场景,并对数字化、信息化支撑营商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。

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,制定《条例》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,是持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,是巩固福建省营商环境改革成果的有力保障,是破解营商环境堵点、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。

该《条例》针对企业用工难,创新人才建设机制和企业用工模式,提出探索“共享用工”和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新思路;针对企业融资难,提出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,加大对民营企业、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;针对政务数据共享难,强调促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,按照统一标准建设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,确保数据安全;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待加强,提出构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、执法联动协作机制、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,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;针对防止出现“新官不理旧账”情形,提出通过预算管理、审计监督、绩效考核等,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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